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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
一、取消“已实施预防性消毒”申报项目。
二、实际进境货物的“启运日期”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,不再必须填报“启运日期”;有其他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23年2月21日
公告下载链接: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.doc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.pdf
使用道具
市区办公室: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28号G座306室
江宁报关中心:南京市将军大道40号203室
龙潭办事处:南京市栖霞区疏港路中国海关(原中国检验检疫)2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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